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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卫生计生等健康领域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办〔2019〕41号)明确提出“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根据改革要求和方向,我省探索开展了医疗“三监管”工作。
为了对信息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实施问责追责,我委于2017年11月、2019年1月先后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对落实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发挥积极作用。由于试行期满,同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2021年我委组织对《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修订形成了《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从总则,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责任追究程序,附则四个方面,系统提出我省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实施种类和实施程序,通过医疗“三监管”发现的各类不合理医疗行为、不达标监管指标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落实自我监管主体责任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追责问责的自主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中职能职责,将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调整为医疗机构自行实施;三是调整责任追究力度,做到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办法》分为四个部分,共三十七条,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对医疗“三监管”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出现不合法、不合理医疗行为或相关指标不达标的情况进行了梳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
  (一)总则。主要规定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原则、根据监管指标等级分类进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明确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三类;对三类责任追究实施的程序、发现问题的裁量、申诉进行了细化,特别提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对涉及责任追究的具体问题分类予以明确。
  (三)责任追究具体实施程序。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不同等级监管指标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具体实施程序及相应环节工作的时限。
  (四)附则。解释术语,说明实施时间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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